广东狮子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在中国广东省成立,名称为“广东狮子会”。对外名称“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缩写:CGL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有志于从事慈善服务的志愿者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沟通,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公益资源,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座右铭为:我们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文德南路63号。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与目标为:
 (一)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
 (二)为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
 (三)努力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按有关规定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  
       流;
 (四)鼓励各界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五)鼓励本会会员参与会务及社会服务活动,提升会员的道德情操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有良好品行、热心公益和社会服务,拥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自愿申请入会者,须向本会提交相关资料,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有权取得本会的各种信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按时缴纳会费;
 (四)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及向主管部门提交罢免秘书长、财务长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5月15日前召开,时间、地点由会长决定;如遇修改章程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按10%的比例从会员中选出;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一年,期限从当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财务长由主管部门委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超过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委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慈善捐款,作为服务经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狮子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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